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相關權益與津貼說明。此福利適用於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的公務人員,涵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生活津貼(如結婚、喪葬、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公務人員在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繼續加保公保並領取津貼,同時維持退休年資計算。此外,也說明了休假年資、考績、年終工作獎金等權益的影響,確保公務人員在育嬰期間能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公務人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公保加保年資滿 1 年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照顧 3 足歲以下孫子女,但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 65 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 1 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不可申請:非屬上述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於該期間發生各項補助事實時,不得申請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 6 個月(留職停薪期間未滿 6 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 1 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保險費僅需繳納自付額部分
・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加保者,保險費僅需繳納自付額部分,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 3 年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選擇繼續於原服務機關加保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或轉出自行加保
・生活津貼:結婚、喪葬、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育嬰、服兵役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申請
・退休年資:育嬰留職停薪者,得選擇繼續按月或遞延 3 年全額繳付退撫基(儲)金費用(含公提、自提)以併計退休年資
・休假年資:育嬰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其休假接續核給;當年度留職停薪並復職者,不影響當年度可休假天數
・年終工作獎金:依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核給
・考績:依當年度累積任職月數判斷是否可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
・注意事項: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期間屆滿前 20 日內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日起 20 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逾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電話:(02)2397-9298|地址:10051台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頁面為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權益的說明範例,實際福利內容詳見附件 DOCX 文件。
資料來源:https://www.dgpa.gov.tw/mp/archive?uid=881&mid=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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