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為協助民間團體推展各項業務,特別提供經費補助,以培力非營利組織,促進社會公益、改善社會風氣及社會祥和發展。本補助主要針對依法設立一年以上、會務運作正常且最近一年內無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紀錄的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每案最高可獲得 10 萬元,用於活動所需的經常性經費,例如器材租借、文宣印製、場地租借、場地佈置、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及翻譯人員服務費等。申請單位需在活動開始前 1 個月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及立案證明等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法設立有案達 1 年以上的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基金會;會務運作正常;最近 1 年內無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
・補助經費:每案最高 100,000 元
・補助項目:器材租借費、文宣及印製費、場地租借費、場地佈置費、翻譯器材租借費、翻譯人員服務費、講師鐘點費、出席費、其他經本部專案核定之經費
・申請方式: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 1 次;補助以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包括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之上限、授課時間、內、外聘之區別與不得支領之情形等,應比照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票券或售書等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