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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再運用獎勵計畫

財經金融 桃園市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內容簡介】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推出「桃園市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再運用獎勵計畫」,旨在鼓勵設籍桃園市的 50 歲以上待業勞工重返職場。符合資格的民眾經就業服務據點推介工作,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90 日,即可申請 10,000 元的就業獎勵金。若申請人曾參與特定職能學習方案並審核通過,還可額外加發 1,000 元職能獎勵金。申請人需在任職滿 90 日後,於規定時間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就業職訓服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填寫本計畫參與意願書當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者(職業工會、漁會、農會加保或屬裁減續保身分者除外);自到職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生效日起算,須設籍於桃園市;同意由就業服務據點推介工作;同意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提供之職缺,薪資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最低工資;實際工作地應位於桃園市;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90 日;如為部分工時職缺,需符合以下擇一條件:/符合本計畫第3點第1款者(年滿50歲以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退休者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經錄取上工起算4個月內,其中3個月平均工時達40小時以上/符合本計畫第3點第2款者(年滿50歲之勞工),經錄取上工起算4個月內,其中3個月平均工時達80小時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年滿 50 歲以上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退休者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之勞工;年滿 50 歲之勞工
・不可申請:於參與本方案同一時期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2 年內曾領取本計畫就業獎勵金;自行任職非經由就業服務據點推介之職缺者;不實申領,且經查證屬實;規避、妨礙或拒絕本處或就業服務據點相關人員查核作業;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
・就業獎勵金:每人 10,000 元(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 90 日)
・職能獎勵金:加發 1,000 元(於參與本計畫之日前 1 年內或參與本計畫之日起 1 年內,參與「桃園市青年暨中高齡者自主學習方案」、「桃園市青年及特定對象技術士證照獎勵方案」或同時符合上述 2 方案且審核通過者)
・申請方式: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送或以委託方式,向就業職訓服務處申請
・重要時間點:受理獎勵金申請後,將於 2 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核發獎勵金
・就業服務據點於民眾提出參與意願書之日起 7 日(工作天)內完成審查,文件不全者應於通知翌日起 15 日內補正,逾期視同未申請;完成求職登記之民眾,自提出參與意願書之日起 90 日內未能推介錄取,其資格認定失其效力;民眾經錄取上工後,未連續就業滿 90 日前因故離職者,得由就業服務據點再開立介紹卡轉職,轉職以 1 次為限,並應於離職日之翌日起 60 日內轉職;計畫如因年度預算用罄,將於明年依申請順序領取該筆獎勵金;資格符合政府提供其他就業促進計畫,並具領取各該就業獎勵金及僱用獎勵金資格者,應擇優適用;案件審核結果可至「桃園市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再運用獎勵」查詢(網址:https://keepworking.tycg.gov.tw/)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元

【應備文件】

參與意願書、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投保明細、無從事工作切結書(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裁減續保加保身分者,應提供)、就業獎勵金申請書、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薪資明細證明文件、出勤紀錄(部分工時須檢附)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滾動式,無明確日曆日期。聯絡電話和地址未提供。

資料來源:https://keepworking.tycg.gov.tw/download_G.aspx?id=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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