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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國立臺灣美術館數位典藏內容授權優惠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美術館

【內容簡介】

・國立臺灣美術館為鼓勵各界利用其數位典藏內容,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數位圖像檔案授權服務。申請對象包含個人、政府機關、學校、法人團體及企業等,可將館藏圖像用於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衍生品設計開發及展覽等用途。本服務設有圖像使用費,但針對特定對象及目的提供多項費用減免或無償使用優惠,例如非營利目的使用、教科用書出版、公益性質活動、雙品牌合作案,以及藏品著作人本人等,鼓勵多元化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利用國立臺灣美術館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數位典藏內容者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本國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公法人;出版依法規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者;具有公益性質或有助視覺藝術文化推廣之申請案並經本館審核通過者;自行取得著作利用授權者;經本館專案核准之雙(多)品牌合作案;本館藏品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且提供本館可營利目的利用著作之授權或讓與者;其他經本館評估具有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延伸文化內容價值或擴大文化創意成果流通效益者
・不可申請:違背國家法令者;危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者;利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者;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將藏品圖檔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者;利用本館藏品圖檔,未敘明來源或適當標示者;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館、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拒絕繳交檔案處理切結書者;曾因上述情事被解除或終止授權,且於事實發生或本館知悉起 2 年內者
・圖像使用費減免:本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公法人,非營利目的使用,單張圖像最高不超過 500 元
・圖像使用費減免:本國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或公法人,營利目的使用,以表定金額之 30 %收費
・圖像使用費減免:出版依法規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利用,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計費
・圖像使用費減免:具有公益性質或有助視覺藝術文化推廣之申請案並經本館審核通過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使用,以表定金額之 80 %計算
・圖像使用費減免:自行取得著作利用授權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使用,以表定金額之 80 %計算
・圖像使用費減免:雙(多)品牌合作案經本館專案核准者,以表定金額之 50 %計算,並得依行銷宣傳計畫酌減圖像使用費
・圖像使用費減免:雙(多)品牌合作案相同衍生品再版,經核准後,得免收圖像使用費
・圖像使用費減免:本館藏品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非營利目的之教學、研究、著述等用途,無償提供其作品之 35MB 規格藏品圖檔
・圖像使用費減免:本館藏品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營利目的之個人作品專輯、畫冊出版或相類似用途,以表定金額之 30 %計算
・圖像使用費減免:其他經本館評估具有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延伸文化內容價值或擴大文化創意成果流通效益者,得專案核准減免圖像使用費
・申請方式:於國立臺灣美術館「國美典藏」網站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網站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授權期間屆滿後 1 個月內,每款式繳交 3 份成品供本館存參(雙(多)品牌合作案為 5 份);授權期間屆滿後 1 個月內,繳交檔案處理切結書
・注意事項: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申請人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 3 個月為原則;利用藏品圖檔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臺灣美術館典藏」或「國家攝影文化中心典藏」等文字;非營利目的之申請案,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雙(多)品牌合作案應在成品或其包裝上標示經本館審定之文字或圖像標誌

【金額/折扣】

5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申請切結書、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如自行取得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同意開發衍生品企劃書之證明文件(如申請開發衍生品且自行取得授權)、開發衍生品企劃書(含設計構想圖說、尺寸、功能、材質、訂價,如開發衍生品)、審定機關核定文件(如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展覽企劃書(須含藏品圖檔運用說明,如辦理展覽)、相關研究內容計畫或摘要(如學術研究利用及研究專書出版)、可茲證明文件(如申請用途同時涵蓋營利與非營利目的)、其他本館為辦理審核有必要檢附之文件、企劃書(雙(多)品牌合作案)

【注意事項】

文案未提供國立臺灣美術館直接聯絡電話及地址。實際收費標準詳見附表一、附表二,頁面僅列出優惠條件。申請期間為即日起,無明確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eguploadpubWrapper?metaid=163856&file=/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2036/ch05/type2/gov46/num8/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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