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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推展原住民族文化展示交流及研究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

【內容簡介】

・國立原住民族博物館籌備處為支持並鼓勵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特別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此補助旨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的公眾展示、研究、教育、詮釋,並促進相關出版及多元參與活動,以落實文化平權。補助對象包含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團體及公私立大專院校。補助項目涵蓋展覽、調查研究、國際交流、出版、教育推廣活動及研習培訓等,各項目設有最高補助金額,例如展覽最高可獲 350,000 元。申請者需於計畫開始 30 個工作日前提交計畫申請表、計畫書、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原住民: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證明者;原住民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 80 % 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社社員總數 80 % 以上者;公私立大專院校
・不可申請:提案計畫已獲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附屬機構之補助者;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核銷結案;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未依提報計畫期限向本處提出申請;申請文件缺漏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補正未完成補正
・展覽(臺灣原住民族與南島語族歷史、語言、藝術、音樂、建築、文化資產、民族知識等相關主題之實體或線上展覽):最高補助 350,000 元
・調查研究(展示與展品調研、策展文本與分析評論、原住民族文化與知識體系研究、潛力有形與無形文化研究等):最高補助 150,000 元
・國際交流(國際及大陸地區博物館之策展、研究、典藏、論壇及出版等多元形式交流):團體申請者最高補助 300,000 元;個人申請者準用原住民族委員會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所定標準補助
・展覽與研究出版、教育推廣活動、研習培訓及其他相關活動:最高補助 200,000 元
・若申請之補助項目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各款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 30 %
・申請方式:應於申請計畫開始 30 個工作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重要時間點:各申請案之核定結果、受補助金額,由本處以書面通知,並同步公開於本處官網或官方平台
・注意事項: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等費用;人事費補助以總經費 30 % 為上限;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項為限;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標明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處標準字及處徽;受補助者因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著作人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處為非營利使用其著作財產權,本處得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金額/折扣】

最高350,0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申請表(附件一)、計畫書(附件二)、個人資料表(附件二附錄,個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明影本(個人申請者檢附)、法人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團體申請者檢附)、會(社)員(代表)或董事任期未屆滿證明文件(團體申請者檢附)、一年內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團體申請者檢附)、著作利用授權書(附件三)、個人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文件一份(首次申請之個人申請者、團體負責人另須提出)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申請者需於計畫開始 30 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文案未提供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和地址,僅有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的聯絡資訊。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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