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社會福利團體使用牌照稅免徵優惠。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名下車輛,每人以 1 輛為限,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此外,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其專供社會福利服務使用的車輛,經社政機關證明後,每團體或機構可享 3 輛車的免稅額度;若車輛專供載送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具備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經核准後可不受 3 輛車的限制。符合資格者可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身心障礙者持有駕照且名下無車輛,車輛為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車輛為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專供其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
・不可申請: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身心障礙者與車主為三親等親屬,且車主未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徵:每人以 1 輛為限,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 2,400 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約 11,230 元),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牌照稅免徵: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牌照稅免徵(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後,不受 3 輛限制
・申請方式:個人申請者(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車輛)請洽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者,需先向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特殊車種需額外辦理驗車
・注意事項: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申請核定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若當年度牌照稅已繳納後,辦理身障者減免牌照稅,可於限額內辦理退還核准免稅之日起至當年底止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