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免稅優惠。此福利適用於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並自用之車輛,或由其配偶、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或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輔助人所有並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 1 輛車,且車輛排氣量需在 2,400 C.C. 以下(電動車則有馬力限制),超出部分需補繳差額稅款。符合資格者可透過線上、郵寄或親洽稅捐稽徵處各分處提出申請,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部分情況會由機關主動審核。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並供本人使用;車輛供有駕照而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車主為其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車輛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車主為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免稅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 2,400 立方公分(C.C.)為限,或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 262 英制馬力(HP)或 265.9 公制馬力(PS)為限
・使用牌照稅免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為限,車輛汽缸總排氣量 2,400 C.C. 以下,或電動車馬力 262 HP / 265.9 PS 以下。超過排氣量/馬力部分須補徵差額稅款
・申請方式:線上申辦、郵寄或親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辦理
・重要時間點:自行申請者處理天數為 7 天;本處主動審核免稅者,依清冊產製時間辦理為 1 個月
・注意事項:採線上申辦者,如未上傳應備證件或有資料缺漏者,請於 7 天內寄送申請案件所需資料(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