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供社會福利團體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福利。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其專供社會福利服務使用的車輛,經社政機關證明後,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一般車輛每團體以 3 輛為限,但若為載送身心障礙或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的車輛,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後,則不受 3 輛限制。申請流程包含向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車輛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
・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
・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且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受 3 輛限制
・申請方式: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再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若為特殊車種,需先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