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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竹北市公所農業推廣輔導計畫補助

財經金融 新竹縣

【主辦單位】

竹北市公所

【內容簡介】

・竹北市公所為促進地方農業永續發展,推出農業推廣輔導計畫,旨在協助竹北市轄內的農業產銷班及農漁民團體,透過補助增加生產設施、改善生產環境、開拓產銷管道,並提升農特產品品質。此計畫也支持教育訓練、研習觀摩及農特產品宣導促銷等活動。符合資格的產銷班需評鑑成績達 60 分以上,農漁民團體則需辦理或配合公所相關推廣業務。申請單位須在活動辦理前,擬定業務計畫書函報公所核辦,並應自籌總活動經費三分之一以上。觀摩性質活動每年最高可獲 20,000 元補助,且需在活動結束後 3 個月內完成核銷,當年度最遲於 12 月 30 日前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竹北市轄內;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設立,並辦理非營利事業單位設立登記完成有統一編號之產銷班;產銷班評鑑成績達 60 分以上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竹北市轄內農漁民團體辦理或配合竹北市公所農漁業推廣相關業務計畫者;竹北市轄內經由漁民團體輔導之各項漁事作業班
・觀摩性質活動計畫補助:每年以 20,000 元為原則
・各項生產設施、生產機具、生產及防治資材、運銷設施及資材、集貨加工設施、班場所設施設備等補助
・教育訓練、研習觀摩、農特產品宣導推廣促銷及產業文化等農業推廣相關活動補助
・申請方式: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辦理前擬具符合經費補助項目相關業務計畫書函報竹北市公所核辦
・重要時間點:活動辦畢 3 個月內辦理核銷;當年度最後核銷期限為 12/30 前送公所辦理
・注意事項:申請單位自籌款應達總活動經費三分之一以上;已執行完成之計畫不予補助;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 1 年至 5 年;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受補(捐)助經費若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應於結算時一併列入補助經費,且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竹北市公所核定計畫執行,如需變更原計畫書內容時,應詳述理由報竹北市公所核備

【金額/折扣】

20,000元

【應備文件】

業務計畫書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起訖日期及活動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chupei.gov.tw/iframnews4view2.php?typeid=1154&typeid2=&news4_id=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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