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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為維護平地森林生態功能並兼顧農地利用,推出「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此計畫針對 2002 年至 2012 年間核准參與平地造林計畫,且已完成 20 年獎勵期的造林地,提供環境維護獎勵金、棲地優化給付及營林撫育給付。受益對象包含私有農地造林人、台灣糖業公司及專業工作隊。獎勵金依土地區位(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或木材生產價值)及土地性質(私有農地或台糖公司土地)而異,每年每公頃最高可達 100,000 元。申請人需檢附申請書、土地謄本、身分證明及土地合法使用證明等文件,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林業保育署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造林地應於 2002 年至 2012 年間經核准參加平地造林計畫;持續造林至二十年獎勵期滿;經主管機關審認屬下列二種區位之一:/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私有農地、台糖公司土地均適用):位於國土生態綠網區域保育軸帶區位,或經執行機關認定具棲地生態環境及景觀價值,並有增加物種及棲地多樣性之必要,或毗鄰之數筆造林地合計面積達 1 公頃以上,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 600 株以上/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台糖公司土地不適用):持續撫育造林木生長,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達 600 株以上,且其中林產業結構用材樹種達每公頃 450 株以上
・不可申請:有影響鄰田耕作、任由造林地堆置廢棄物或對造林地管理不善等違失情形,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無正當理由,連續 2 年不到場會同機關辦理檢測,且經書面通知複勘亦未到場者;擅自伐除、毀損林木,致每公頃造林木成活株數未達 450 株者;連續 2 年檢測不合格,或連續 2 年未提交年度日常環境維護管理報告表申請檢測者;自願放棄,退出本計畫者
・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之環境維護獎勵金(私有農地):每年每公頃 100,000 元,核發予造林人
・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之環境維護獎勵金(台糖公司土地):每年每公頃 10,000 元,核發予台糖公司
・具生物棲地及景觀價值區位之棲地優化給付:十年分 2 期,原則每 5 年為 1 期,給付以 2 期為限,第一期每公頃最高 100,000 元,第二期每公頃最高 50,000 元,核發予專業工作隊
・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之環境維護獎勵金:每年每公頃 80,000 元,核發至原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期滿後之第十年止,核發予造林人
・具木材生產價值區位之營林撫育給付:十年分 2 期,原則每 5 年為 1 期,給付以 2 期為限,每期每公頃最高 75,000 元,核發予專業工作隊
・造林面積不足 1 公頃者,按造林面積比例計算獎勵及給付金額
・申請方式:私有農地向造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台糖公司土地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提出申請。專業工作隊向執行機關報請審查核准。
・注意事項:造林地之棲地優化或營林撫育作業應由符合資格之專業工作隊辦理。造林地應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日常環境維護工作包括移除外來入侵種,除依法規於必要時使用農藥外,不得使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或政府公告禁用、限用之農藥。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元

【應備文件】

平地造林計畫二十年獎勵期滿後續輔導計畫申請書、最近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受理機關得以地政系統查詢者免附)、申請人為自然人,其國民身分證影本;為法人、公司、商號或團體,其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或合法租約證明文件、申請之土地為共同持有,應提出分管協議書或共有人聯名同意書、申請人銀行帳戶影本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因涉及個別造林計畫期滿時間,故未填寫明確日期。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資訊,非本福利計畫專屬聯絡方式,故未填寫。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1121/ch07/type2/gov88/num31/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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