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本補助計畫旨在鼓勵自然人、部落、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造林,以促進木材生產、國土保安、水源涵養及生態維護。申請者經核准後,可依造林類型和成果獲得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並可申請免費種苗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人需在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期間,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審查及現地勘查符合規定後即可獲得核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獎勵造林區域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現地有造林需要;造林區域完整不得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 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3 公頃;造林地點經主管機關檢查,符合林木平均分布且樹種符合獎勵造林計畫書所載、第一年林木成活株數達栽植株數基準 70 %(含)以上,第二年至第六年林木成活株數達栽植株數基準 70 %(含)以上或林木覆蓋範圍達 50 %(含)以上、位屬山坡地者無超限利用、國公有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事
・不可申請:申請區域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位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及第二類);木材生產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位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所劃定之污染管制區;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除符合特定條件外,不得再申請;造林地點已實施伐採,且該次伐採為未經許可擅自伐採林產物,違反森林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於獎勵造林期間,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未於指定期間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獎勵造林計畫書所載之造林樹種、栽植株數基準或栽植條件未符合公告、造林地點未符合規定區位或森林經營期程顯不合理;經現地勘查未符合造林需要;經現地勘查,所提出文件內容與現況顯不相符,經通知限期說明,屆期未說明或經審認未提出合理之說明;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申請人將受配撥種苗轉售或未造林;已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至二十年獎勵期滿者,若於造林年度第七年至第二十年申請終止造林後,於發給獎勵金之年度內,不得再就相同造林地點申請獎勵造林
・造林獎勵金:造林第一年每公頃 200,000 元,造林第二年至第六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成林獎勵金:造林第六年每公頃 50,000 元(符合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
・結構用材獎勵金:木材生產林於造林第六年每公頃 50,000 元(符合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者)
・免費供應種苗:申請獎勵造林有種苗需求者,得併同申請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實際從事造林且有資金需求者,得向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
・森林經營所需經費補助:主管機關輔導方式之一
・申請方式:向造林所在地之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鄉(鎮、市、區)公所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獎勵金於面積不足 1 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主管機關應以多元方式輔導造林人,協助其合理永續經營森林,並增進經營林業之效益,包含補助森林經營所需經費、輔導發展林下經濟或取得國產木竹材標章。主管機關得每年不定期舉辦造林、收穫技術研習,提供相關造林、收穫技術諮詢及指導。
最高200,000元
每年 1/1 ~ 4/30;2025/08/20 ~ 2025/12/31 (限 2025 年申請者)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部落)、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受理機關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或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預定造林地點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獎勵造林計畫書、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應檢附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證明文件、已實施造林者,應檢附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應檢附許可證(主管機關得以查詢者免附)、符合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者,檢附合法設置之文件、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苗木申請書(申請免費供應種苗者)、現況照片(申請免費供應種苗者)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重要時間點。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需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僅提及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