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為鼓勵民眾從事造林及林業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提供獎勵金及免費種苗。本計畫對象為自然人、部落、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只要擁有或合法使用符合條件的土地,並經審核認定有造林需求,即可申請。獎勵金分為造林獎勵金、成林獎勵金及結構用材獎勵金,依造林面積和年度核發,最長可領取 6 年。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獲得補助。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須為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申請土地位於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區域,且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有造林需要;造林區域完整且不得分散;造林面積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 0.1 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 0.3 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 0.1 公頃;申請造林類型為木材生產林者,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申請造林類型為木材生產林且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污染管制區
・不可申請:申請土地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之造林專區除外);申請人已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如造林獎勵金、禁伐補償金、植樹保林獎勵金、造林或撫育補助計畫之補助款等);次生林於核准獎勵造林前先行實施伐採林木;造林地點經核准後有設置建物、寬度超過 3 公尺之農路相關固定設施,或寬度超過 3 公尺之作業道相關非固定設施;造林地點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未於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未依規定檢附必要文件且未補正;獎勵造林計畫書所載之造林樹種、栽植株數基準或栽植條件未符合公告、造林地點未符合區位或森林經營期程顯不合理;經現地勘查,未符合造林需要;申請文件內容與現況顯不相符,經通知說明未說明或說明不合理;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非屬特定情形(木材生產林有生產需求或達經營期程且合法伐採/預計伐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可歸責事由致未達原造林目的);已實施伐採者,其申請造林地點之該次伐採有違法情形
・造林獎勵金:第 1 年每公頃 200,000 元
・造林獎勵金:第 2 年至第 6 年每年每公頃 60,000 元
・成林獎勵金:第 6 年每公頃 50,000 元
・結構用材獎勵金:第 6 年每公頃 50,000 元(需符合栽植林產業儲備樹種且以生產結構用材為目的)
・免費種苗:由主管機關苗圃培育或調撥為主
・獎勵金:不足 1 公頃依面積比例計算發給
・申請方式:向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工作站或大學實驗林管理處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115 年度以後,每年申請期間為 1/1 ~ 4/30;造林成果評估表提交期限:第 1 年度核准後 1 年內;第 2 年至第 6 年度每年 8/31 前
・注意事項:獎勵金由申請人本人領取,不得指定撥款給他人;每案僅可擇一造林類型(木材生產林或非木材生產林)申請;免費種苗以主管機關苗圃培育或調撥為主,建議先洽詢受理機關;若造林人未能會同檢查,或未依期限提交成果評估表,可能不核發獎勵金或廢止核准
最高200,000元
申請:2025/08/20 ~ 2025/12/31;活動:核准後最長 6 年
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私法人、非法人團體之登記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部落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文件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最近 3 個月內;如受理機關可以電腦完成查詢,免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申請人非地所有人:他項權利證明書、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人同意之文件;共有土地:共有人之同意書或分管協議書;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申請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未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關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之切結書、次生林以外已合法實施伐採者,伐採前土地情形證明文件、已實施造林者,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及造林年度證明文件、林地預定實施伐採者,許可證(如主管機關可以電腦完成查詢,免附)、具合法設置寬度 3 公尺以下農路或作業道者,合法設置之文件、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文案未提供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申請期間有 114 年度特定期間和 115 年度以後的每年固定期間,已將 114 年度期間列為申請期間,並將 115 年度以後的期間列入備註。獎勵金發放為期 6 年,但活動期間欄位僅能填單一期間,故填寫「核准後最長 6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