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提供獎勵造林申請,鼓勵民眾在符合條件的土地上進行造林,以促進木材生產、國土保安、水源涵養、森林景觀及生態維護。申請人可選擇申請獎勵金或免費種苗,並需依規定提交造林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造林面積需符合最小公頃數限制,且需遵守相關造林管理規範,以確保造林成果並維護生態環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需填寫基本資料及土地資料;土地所有權為申請人所有、多人共同持有(含申請人),或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國有、公有、私有);造林面積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 公頃;造林面積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3 公頃;造林面積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0.1 公頃;需符合「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相關規定;申請木材生產林者,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申請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污染管制區
・不可申請:前已核准獎勵造林期滿之土地,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再申請;於獎勵造林期間,領取其他或同一機關發給與造林或撫育相同性質之獎勵金、補助或補償;未於核准獎勵造林 1 年內完成造林、連續 2 年未提出造林成果評估表或檢查不合格;申請獎勵造林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國、公有租約終止或屆滿後,未依限完成補正程序;獎勵造林人死亡,繼承人未依限申請終止造林或完成變更手續;木材生產林進行園藝或農業經營方式;造林地點使用除草劑、毒鼠藥、毒餌或政府公告禁用、限用之農藥(依法規使用者不在此限);造林地點經核准後,有設置建物、寬度超過 3 公尺之農路相關固定設施,或寬度超過 3 公尺之作業道相關非固定設施;造林地點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將配撥種苗轉售或未造林者
・獎勵金:按年度核發造林獎勵;於造林第 6 年檢查符合規定者,加發成林獎勵金、結構用材獎勵金
・免費種苗:由主管機關苗圃培育或調撥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簽章,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轉陳雲林縣政府或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
・第 1 次檢查合格之次年至第 6 年:每年 8/31 前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土地權利異動後 3 個月內或承租契約終止/屆滿後 1 年內辦理補正程序;繼承人應於知悉獎勵造林核准處分後 1 年內申請變更獎勵造林人;限填申請人帳戶,帳戶資訊變更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獎勵造林期間應接受主管機關輔導,善加管理經營造林木;未於期限提交造林成果評估表或未陪同檢查,不發給該年度獎勵金;免費種苗以主管機關苗圃培育或調撥為主,建議先洽詢受理機關或主管機關;頁數超過 1 頁者,請採雙面列印
免費
相關證明文件(依申請狀況檢附,如伐採前土地利用情形、造林年度及造林前土地利用情形、再次申請原因、生產需求、森林認證、森林經營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等)
實際獎勵金金額未在申請書中列出,需參考「獎勵輔導造林辦法」或洽詢主管機關。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在申請書中明確列出,需洽詢受理機關。本文件為申請書,非完整的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