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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農業部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期限 2024-10-31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農業部

【內容簡介】

・農業部推出 113 年度養禽場禽舍改建升級補助,旨在協助全國養禽場改善禽舍環境、提升生物安全並增強對極端氣候的適應能力。本補助計畫針對飼養規模 5 萬隻(含)以下(鵪鶉 15 萬隻以下)且持有有效畜牧場登記證書的養禽場負責人。補助項目包含密閉式水簾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的結構、籠具、自動化機械生產及自動集糞設施,最高可補助未稅金額總價的 1/2,密閉式水簾禽舍最高 1,000 萬元,非開放式禽舍最高 450 萬元。申請期間為即日起至 2024/05/31,申請者需備妥相關文件寄送至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飼養規模為 50,000 隻(含)以下之養禽場(鵪鶉飼養規模為 150,000 隻(含)以下);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申請人須為畜牧場之負責人;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為傳統禽舍改建為非開放式或密閉式水簾禽舍,或非開放式禽舍改建為密閉式水簾禽舍;實際飼養禽種須與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所載之禽種相符;受補助者須於 2024/10/31 前完工
・不可申請:新建禽舍;既有禽舍為密閉式水簾禽舍者(針對密閉式水簾禽舍補助項目);以平飼方式飼養之肉禽(白肉雞、有色肉雞、鴨、鵝、火雞、鴕鳥、鵪鶉)申請籠具設施(備)或巢箱補助項目;自動化集蛋巢箱申請籠具設施(備)或巢箱補助項目;籠飼蛋雞舍不建置自動集糞設施(備)者申請自動集糞設施(備)補助項目;禽場為平飼者申請自動集糞設施(備)補助項目;曾於 2022/01/01 後接受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或產業團體相同項目設施(備)補助者;已申請其他計畫相同項目者;禽舍與設施(備)非 2024/01/01 後建置完成與購置之新品
・密閉式水簾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施(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10,000,000 元
・密閉式水簾禽舍之禽舍結構: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3,000,000 元
・密閉式水簾禽舍之籠具設施(備)或巢箱: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3,000,000 元
・密閉式水簾禽舍之自動化機械生產設施(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2,000,000 元
・密閉式水簾禽舍之自動集糞設施(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2,000,000 元
・非開放式禽舍及相關之生產設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4,500,000 元
・非開放式禽舍之禽舍結構: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非開放式禽舍之籠具設施(備)或巢箱: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非開放式禽舍之自動化機械生產設施(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1,000,000 元
・非開放式禽舍之自動集糞設施(備):每場補助額度上限為未稅金額總價 1/2,最高補助 1,500,000 元
・申請方式:將申請補助檢附文件及相關資料逕寄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郵戳日期為憑)
・重要時間點:受補助者須於 2024/10/31 前完工並提送完工報告書;如須變更補助品項,應於 2024/09/01 前提出申請;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展延完工驗收,須於 2024/10/01 前申請展延
・注意事項:受補助購置之設備,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出租或轉讓,違者應依設備折舊及補助比例退還農業部;受補助業者應自行負責營運盈虧,不得要求政府另予其他補助;接受補助之業者需配合農業部或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推行國內家禽產業之相關政策;農業部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查核受補助設備利用情形,並於本計畫結束 3 年內有義務配合相關追蹤查驗及成效展示與觀摩工作;經審核通過後放棄補助資格者,需簽立「放棄補助聲明書」;接受補助者違反相關規定,應退回所有補助款,二年內亦不得申請農業部相關補助,並願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受補助者請妥善保存補助計畫相關公文、其他相關文件及發票影本,屆時請自行提交前揭文件至稅務機關申報;完工後之養禽場須符合當地縣市政府公告「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對生物安全之要求,如不符合者,不予驗收;驗收時倘無法提送禽流感保險收據影本,須俟補正資料無誤後,方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撥付補助款項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0元

【期間】

申請:即日起至 2024/05/31;活動:2024/01/01 ~ 2024/10/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附件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有效畜禽飼養登記證書影本、聘任專任(特約)獸醫師證書影本、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掩埋或焚化需檢附證明);如已有自購生物處理機之養禽場,請檢附廠牌、購置年月日及照片、申請項目規格說明及預算表(附件三)、畜牧場場區現況配置圖說(附件四)、改建禽舍平面規劃示意圖(附件五)、切結書(附件六)、參加全國性或地方性家禽產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無則免附)、配合農業部之光電禽舍、禽流感保險、飼養成本調查及動物友善飼養政策之相關資料(如無則免附)

【注意事項】

本補助為農業部針對養禽場的設施改建升級計畫,內容詳盡。協辦單位為專案執行單位,非政府機關故不列出。對象與項目條件複雜,需仔細核對。

資料來源:https://ws.yunlin.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EzL3JlbGZpbGUvOTMxNi80NTIzNjQvMzRhOGUxYzQtOWUzMy00ZWUwLTk1MTgtNzQ2YWVhZjgyZDVlLnBkZg%3d%3d&n=MTEz5bm05bqm6aSK56a95aC056a96IiN5pS55bu65Y2H57Sa6KOc5Yqp5L2c5qWt6KaB6bue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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