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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方案補助

財經金融 臺北市

【主辦單位】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內容簡介】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每年提供補助給設籍於臺北市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醫院及事業單位,以推動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促進服務。此方案旨在提升身心障礙者的職能,協助他們順利就業。補助範圍廣泛,涵蓋設施設備、專業人員人事費、勞健保費用、租金、心理諮商、訓練課程、健康檢查、職場見習輔導、轉銜就業獎勵及行政費用等多個面向。受補助單位可依核定計畫,申請相關費用核銷,以支持其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的營運成本。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於臺北市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醫院;事業單位
・設施設備開辦費、設施設備汰換維修費或搬遷費
・專業及營運人員人事費(含薪資、勞保、健保及勞退金)
・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之雇主/單位負擔費用
・房屋(土地)或車輛租金、場地租用費
・身心調適費
・外聘專業個別心理諮商費:每位受益人員每年以 12 次為限
・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職場健康促進費用-體適能訓練費
・職場健康適應身體組成分析檢測費
・庇護性就業者、身心障礙員工或受補助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費
・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
・庇護性就業者或見習者轉銜就業獎勵
・行銷宣導費
・其他(宣導品製作等)
・增額服務獎勵金
・團體領導者、團體協同領導者
・受益人員輔導及追蹤費
・行政費(雜項支出、支應人事費)
・事業單位促進就業獎勵
・場務管理費
・臨時人力薪資補助
・工作培訓行政管理費
・個案轉銜成功補助
・職場體驗費
・職能提升補助
・工作培訓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職場見習訓練補助
・僱用補助
・職場適應輔導費
・轉銜成功補助
・申請方式:請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款應獨立開立帳戶,專款專用,並以活存方式計息儲存,不得存入無息帳戶;補助款孳息應於年度結束前繳回,並含稅;核銷憑證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亦不適用可累積點數或回饋現金之個人身分結帳;所有單據費用皆不能核銷逾期罰款;設施設備補助款應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購置,併同其他補助項目辦理第 1 期核銷;庇護性就業者/見習者/身心障礙員工每週工時超過 20 小時者以 1 人計,20 小時以下者以 0.5 人計;庇護性就業者/見習者離職或見習期滿後,應於次月份起 2 個月內補實,未補實者第 3 個月起按比例繳回人事費;宣導品需加註「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及 LOGO 字樣,庇護性就業服務類型方案需額外加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基金」;行政費非經本處同意不得用於購置財物;補助金額超過 1/2 以上者,以原始支出憑證核銷,不能以影本核銷;支出憑證簿上填寫金額必須與黏貼憑證上之核銷金額相同(需扣除自籌款);支出憑證簿之「經費項目」與黏貼用紙上之「項目」需加註使用之月份;電子發票存於雲端者,請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核銷;核銷路邊停車費用,除繳款單據外,另需檢附路邊「停車單」影本;各項補助核銷文件如有重複,每次每案核銷冊僅需檢附 1 份即可;外聘專業個別心理諮商費每位受益人員每年以 12 次為限;場地租用費如未簽租賃契約則免附;核銷房租或土地者,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場地為受補助者自有、會址或辦公處所在地、分事務所或負責人/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時,房租不得補助;行政費不得核銷大廈管理費、帳務處理費;電子發票加值服務費、悠遊卡手續費、各類保險費用係屬營運所須支出,請單位自行負擔;工作(制)服屬庇護工場/社會企業日常營運必要所需,非行銷宣導費補助範圍;設施設備之補助與購置,如需變更數量或裝置而與原核定計畫不同,請事先行文至本處申請變更,經同意後始得辦理;經費於第 2 期核銷時無法取得單據之費用,限 10 月至 12 月項目為水電費、電話費、勞保費(含職災險)、健保費、勞退金、12 月份薪資與見習計畫費用、庇護性就業者或見習者轉銜就業獎勵、事業單位促進就業獎勵、受益人員輔導及追蹤費得辦理預估費用核銷;辦理經費繳回有三種情形:第 1 期核銷上半年度經費確定無法使用時;第 2 期核銷時除預估費用外未使用經費;預估費用核銷時剩餘款;上半年憑證已取得收據者,應於第 1 期提出核銷,不得留至第 2 期辦理;核銷時應檢附補助案核定公文、專業人員/營運人員核定公文、歷次受益人員異動核定公文;所附核銷單據買受人非受補助單位,應檢附核銷單據上機構開立之收據及支出分攤表辦理核銷;三聯式發票收執聯遺失,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並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補助財產於使用年限內如需維修,受補助單位應自費修復使用,不得申請行政費核銷;計畫結束後之賸餘款、應繳回款項及孳息,應開立抬頭為「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之支票,或可用現金、匯款方式繳還本處,匯款銀行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延平分行,匯款帳號為 00310-331-700028;同一張發票要核銷兩個項目,需用兩張黏貼憑證填寫,並附支出分攤表;全額核銷開立三聯式發票除收執聯外亦需另附扣抵聯;統一發票金額若有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聯絡方式】

電話:(02)23381600轉分機5208|地址:108220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4、5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至17:00

【注意事項】

實際申請辦法及應備文件未於頁面或附件中明確列出,附件主要為核銷作業手冊。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補助項目未列出具體金額。

資料來源:https://fd.gov.taipei/cp.aspx?n=30559063B86F8E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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