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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原住民族委員會

【內容簡介】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旨在鼓勵個人、團體及地方政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保存與發展。補助項目多元,包含語言研習、推廣活動、學術研究、國際交流、教會事工,以及地方政府公文書的族語書寫等。申請者可依據不同項目獲得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不等的補助,國際交流活動則依地區和人數提供每人八千元至二萬元補助。申請需填寫計畫書,並依規定辦理核銷。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者需為個人、團體或地方政府;申請項目需符合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原住民族教會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地方政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公文書、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或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
・不可申請:未將本會列為指導機關;逾期辦理核銷結案;拒絕接受本會查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補助經費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補助經費隱匿不實或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一般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 300,000 元
・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 8,000 ~ 10,000 元,最高補助 15 人
・原住民參與國際原住民族語言交流活動(亞洲地區以外):每人補助 15,000 ~ 20,000 元,最高補助 10 人
・原住民族教會以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各類教會事工: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 200,000 元
・地方政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公文書:每件補助 500 ~ 1,000 元,最高補助 50,000 元
・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每案補助金額上限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 50 %
・其他有助於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每一申請計畫案件最高補助 100,000 元
・申請方式:填寫「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申請計畫書」並提交
・注意事項: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第一款各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限補助一次。補助金額達 100,000 元以上者,本會得指定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經費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無償、永久授權本會使用該著作財產權。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0元

【應備文件】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申請計畫書、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團體申請者)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本頁面為行政院公報,實際申請辦法和詳細規定需參考完整法規及相關要點。對象的「申請者」類型是從申請表和條文內容推斷。

資料來源:https://gaz.ncl.edu.tw/downFile.jsp?sysid=E2508379&fla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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