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政策鼓勵企業捐贈體育運動,以獲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企業捐贈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的運動設施或器材,可全數列為費用,無須事先經體育署認可。然而,若捐贈項目為培養支援運動員,或購買國內運動賽事門票並捐贈給學生或弱勢團體,則需在捐贈年度次年 1 月底前,將相關文件送交體育署認可,才能享有稅務減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營利事業(企業)
・捐贈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運動設施或器材:可 100 % 列為費用減免營所稅,無須事先經體育署認可
・培養支援運動員:可 100 % 列為費用減免營所稅,需經體育署認可
・購買國內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可 100 % 列為費用減免營所稅,需經體育署認可
・申請方式:將相關文件送交體育署認可(針對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賽事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兩項)
・注意事項:企業捐贈政府機關或各級學校運動設施或器材,於向國稅局報稅前無須事先向體育署提出認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