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
・教育部體育署為鼓勵指導選手在國際賽事中表現優異的教練,特別設立獎勵計畫。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其指導的選手在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或亞洲運動會(亞運)中取得特定名次,經核定為國家代表隊或培訓隊教練者,即可獲得國光體育獎章及獎金。申請流程由各特定體育團體負責,需在賽事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獎金分配方式等資料,向體育署提出審查。獎金經審議通過後,將一次性撥入獲獎教練指定帳戶,國光體育獎章則由體育署定期公開頒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中華民國國籍;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個人項目前四名;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亞洲運動會(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經核定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
・國光體育獎章
・獎金:由各特定體育團體依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分配方式,經審議通過及核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金融機構帳戶
・申請方式:由各特定體育團體向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獎勵審查經「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獎勵審查會」審議通過及核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國光體育獎章由本部定期公開頒發
・注意事項:各特定體育團體需於賽前一個月報署核備獎金分配方式
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教練獎勵名單
電話:02-87711964|地址:104703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08:30~17:30
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為滾動式,依賽會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頁面未提供固定日曆日期。獎金金額依各體育團體研訂分配方式,頁面未提供具體金額範圍。
資料來源:https://www.sports.gov.tw/CP/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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