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
・南投縣政府為減輕中低收入老人因嚴重傷病所需的醫療費用負擔,提供醫療補助。補助對象為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不含低收入戶),且罹患嚴重傷病、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的中低收入老人。符合資格者,可獲得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70% 的補助,一年最高補助 50,000 元。申請人需在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低收入老人;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2.5 倍(不含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最近三個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累計達 50,000 元以上
・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補助 70 %,一年最高 50,000 元
・補助項目限於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
・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自費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需檢附明細清單並自行要求醫院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藥品費」及「指定材料費」,否則不予補助
・申請方式: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注意事項: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50,000元
醫療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
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證明(由所轄公所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註明入、出院日期)、自付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註明自費項目明細)、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人其醫療費用須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同意書)
電話:049-2243985 分機 128(陳小姐)
資料來源:https://welfare.nantou.gov.tw/148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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