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對象為就讀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家庭最近 1 年度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 萬元者。減免額度依身心障礙程度而異,極重度及重度者可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中度者減免 7/10,輕度者減免 4/10。減免項目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高級中等學校並含實習實驗費。申請人需備妥身心障礙證明、鑑定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就讀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符合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最近 1 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 220 萬元(計算方式:學生未婚未成年者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已成年者與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已婚者與配偶合計;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本人所得總額)
・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高級中等學校並含實習實驗費)
・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 7/10 就學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高級中等學校並含實習實驗費)
・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 4/10 就學費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高級中等學校並含實習實驗費)
・申請方式: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原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