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提供「推展老人福利服務補助」,旨在鼓勵民間單位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業務。此補助分為一般性與政策性兩類,對象為經社會局許可設立滿 1 年且於高雄市辦理老人或社會福利工作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團體。一般性補助每案最高 50,000 元,需自籌 30 %以上經費;政策性補助則無自籌比例限制,包含快樂學習世代共融活動及老人保護一級預防社區宣講等。申請單位需於計畫實施前一個月或每年一月底前提出申請,經書面審查核定。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經本局許可設立滿 1 年且辦理老人或社會福利工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團體及財團法人機構;於高雄市設有服務處所滿 1 年以上之全國性老人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其他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滿 1 年以上且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之民間團體,於本市辦理活動者
・不可申請: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曾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應追回補助款且 3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申請計畫內容為旅遊、聯誼、聚餐、募捐、義賣、各項出國考察、自強活動、會員大會等性質活動
・一般性補助:各項老人福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 50,000 元,申請單位須自籌總經費 30 %以上
・一般性補助:老人福利教育訓練及宣導推廣工作,每案最高補助 50,000 元,申請單位須自籌總經費 30 %以上
・一般性補助:其他增進老人福利之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經費,每案最高補助 50,000 元,申請單位須自籌總經費 30 %以上
・政策性補助:快樂學習世代共融活動,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具費、材料費、器材租借費及雜支,不受補助額度限制
・政策性補助:老人保護一級預防社區宣講,補助講師鐘點費、印刷費、佈置費及材料費,不受補助額度限制
・政策性補助:由本局依政策需要專案簽核辦理之項目,不受補助額度限制
・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本局得隨時派員查核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如有使用不當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應追回補助款且 3 年內不得申請補助;申請補助以公益性活動為優先;申請單位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未主動表明身分關係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可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非高雄銀行帳戶撥款由受補助單位支付匯費;影本文件皆須蓋「單位章」、「負責人章」、「與正本相符章」
最高50,000元
2026/01/01 ~ 2026/12/31
一般性補助/政策性補助申請書、申請補助計畫書、組織章程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電話:07-3373370~1、07-3373376~8、07-3368333轉2441或2448|地址:802721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01:30 ~ 05:30
資料來源:https://socbu.kcg.gov.tw/index.php?prog=2&b_id=4&m_id=26&s_id=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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