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推出「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旨在促進國內中小企業發展。本方案總額度達 1000 億元,執行期限為 10 年,其中前 7 年將積極進行投資。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定義的國內中小企業,或主要營業活動在台灣的境外中小企業,皆可申請。本方案的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等作業,主要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負責執行。申請企業可獲得專案投資,每案投資金額上限為 100,000,000 元,且公股股權比例不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的 49 %。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2 條所稱之國內中小企業;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中小企業
・專案投資:每案投資金額上限 100,000,000 元
・公股股權比例:不超過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 49 %
・申請方式:洽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服務窗口辦理
・本方案總額度為 100,000,000,000 元;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合資協議及投資後管理,悉委由執行單位辦理;執行單位因執行本方案所產生投資損失概由本基金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