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旨在提供新創事業投資,協助其發展。本方案分為初次申請投資與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兩種模式,並設有「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機制。符合資格的新創公司或已獲投資的事業,可備妥營運計畫書、財報、公司章程等相關文件,向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的投資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後可獲得投資。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立登記在國內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申請本方案投資金額逾當次募資總金額 50 %時,應有非原股東投資人參與當次增資,且其投資總金額不低於申請本基金投資金額 50 %;新創事業申請投資時,如經認定公司估值或股價增幅過高,應增提營運(或研發)進展說明或反稀釋條款;以發行特別股方式提出申請時,應提供特別股投資條件
・不可申請:新創事業之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或前兩者之直系親屬、經營團隊、股東及其具實質控制權之公司或其他收受新創事業勞務報酬者,不得為本方案搭配投資之天使投資人
・創業天使投資:提供新創事業投資,金額依審議結果核定
・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提供新創事業投資,金額依審議結果核定
・超額認購: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本方案可參與超額認購,金額依審議結果核定
・申請方式: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服務辦公室(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依據本方案、作業要點及申請須知,提供完整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於提交申請文件當日起算 2 週內備齊相關資料,執行機構始正式受理申請及提供受理憑證;如申請人逾 2 週仍未繳齊文件,或因故變更、替換已提交之申請文件,執行機構將於資料全數備齊後,始再繼續辦理受理及審議相關作業;申請人若拒絕或無法提供申請資料、聲明或證明文件,執行機構得婉拒受理該申請案;本方案所有正式申請資料、聲明文件,以中文版文件為準;如以外文填具申請文件,限以英文為主;本方案以「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方式與天使投資人/機構及其關係人累計搭配投資達 1,000 萬元,該天使投資人/機構或其關係人再申請本方案以「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方式參與投資時,應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新創事業申請「綠色通道小額投資」時,若經發現有疏漏應通知事項或足以影響公司營運與投資人權益之情事時,執行機構得提請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申請案經審議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議決議日起二個月內申請覆審;覆審案件之表決計算方式,以初審及覆審委員總出席人數及總表決同意票數合併計之;本方案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申請本基金超額認購,未獲審議通過者,再申請覆審時,本基金至多依原持股比例參與認購;已投資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如本方案無優先認購權申請本方案參與現金增資,且設立時間超過 8 年、實收資本額或過往累計實際募資金額超過 1 億元等任一情形,應先提報投資評估審議會審議是否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