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基金
・「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旨在提供新創公司投資機會,協助其籌募資金。本方案開放給在台灣註冊或主要營運在台灣的海外新創公司申請,無論成立年限或資本額大小,甚至是否已媒合天使投資人皆可提出申請。申請者需填寫投資案申請表,並提供營運計畫書、財務報表、公司章程、負責人信用證明等多項文件,經審查後可獲得國發基金的投資。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司於台灣註冊;海外新創公司但主要營運業務在台灣
・不可申請:公司或其負責人(包括主要營運者、營運團隊、董監事及持股 10 % 以上股東)有聯合徵信中心不良信用紀錄、票信喪失、財務困難、訴訟/非訟/行政爭議/行政處分/保全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等;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或持股 10 % 以上股東涉及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所定情事;現有股東或本次增資包含中國大陸資金;媒合之天使投資人與公司間有本方案所定之利害關係
・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依個案評估核定投資金額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並備妥相關文件送件
・申請人聲明並承諾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係合法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已告知個人資料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已提供予本方案執行單位台灣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且已明確告知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內容;申請人聲明並承諾遵守誠信經營與商業道德相關法令及政府規定,保證不直接或間接涉及任何不當行為,如遊說、賄賂或其他不道德行為;若證明文件為影本,申請人須註明與正本相符;海外新創公司為境外企業者,後續簽約或撥款時,應檢附近六個月內之公司設立證明文件(如董事在職證明 COI 及良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影本或同等效力之官方文件影本
投資案申請表、營運計畫書(新設立公司免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近三年財務報表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自結財務報表、最新經股東會核備之公司章程影本、負責人或主要營運者(包括董事長、執行業務股東、公司實際營運者)之信用證明文件(例如:聯徵中心票信查詢紀錄、個人信用報告,效期三個月內)、附件:財務/股權/董事會說明表之營運計畫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台灣註冊新創公司適用)、公司設立證明文件(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CI)或同等效力文件影本(海外新創公司適用)、董事在職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COI)或同等效力文件影本(海外新創公司適用)、實際營運實體在台灣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海外新創公司適用)、單一國內外投資機構累計募資或管理資金達 10 億美元以上之佐證文件(天使投資人/機構證明文件)、單一國內外投資機構累計募資或管理資金未達 10 億美元之投資新創事業意向書或同等效力文件(天使投資人/機構證明文件)、曾投資新創事業之股權或股權證明文件影本或第三方出具之股東名冊(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書股東結構表),並應加蓋天使投資人簽章(綠色通道小額投資申請之天使投資人/機構證明文件)、曾匯款予新創事業之匯款證明或銀行匯款收據/轉帳明細,並應加蓋天使投資人簽章(綠色通道小額投資申請之天使投資人/機構證明文件)、其他與前述文件具同等效力之佐證資料(綠色通道小額投資申請之天使投資人/機構證明文件)
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文案未列出明確日期。投資金額依個案評估,文案未列出固定金額或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