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傳承與創新客家文化藝術,推動客家文化藝術多樣性發展,並提升客庄藝文能量,特別提供此項補助。補助對象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人民團體,以及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的公司。補助範圍涵蓋客家文藝研習、展演、文史走讀、節慶活動、流行音樂創作與推廣,以及文學轉譯等多元項目。申請者需透過客家委員會的線上申辦系統提交申請,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公私立各級學校;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及人民團體;具流行音樂、文學、文史推廣經驗之公司;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不可申請:政黨、民營事業機構所屬團體(針對人民團體);辦理未具在地客家文化代表性之一般節慶、社團社員大會或內部展演等不具客家文化藝術特色之活動;同一計畫曾獲本會補助三年,但績效不彰或無創新內容者;申請時或申請後發現有違反性別平等、勞工權益相關法令或其他影響本會聲譽之重大情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未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或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
・客家文藝研習、展演、文史走讀、節慶活動及其他文化藝術發展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每案最高 1,000,000 元;鄉(鎮、市、區)公所每案最高 500,000 元;公私立各級學校、法人、人民團體每案最高 300,000 元
・客家流行音樂類計畫:每案最高 1,500,000 元
・客家文學轉譯類計畫:每案最高 1,000,000 元
・政策性專案補助:依客家委員會公告之專案計畫辦理
・申請方式:透過客家委員會獎補助線上申辦系統提出申請。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所提計畫,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本會
・重要時間點:補助計畫執行時程原則上不得逾一年,客家文學轉譯改編類得延長為二年
・注意事項: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立各級學校之補助,其最高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辦理;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及民間公司之補助,最高以補助 80 %為原則,且應編列自籌款,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 2 案為原則,國立各級學校及行政法人比照辦理;補助經費不含活動獎金、贈品、紀念品、餐飲、點券、摸彩品、爆竹、煙火、住宿費、差旅費、建築、工作服、硬體設備購買、DIY 材料費及媒體宣傳等項目;計畫執行之各項宣傳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客家委員會補助」等相關字樣;受補助單位應公開發表計畫成果,上傳於所屬社群平台,開放各界點閱,積極活化與公眾分享補助成果;受補助單位同意其因本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非專屬、無償授權本會及經本會授權單位,基於非營利目的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以推廣及宣傳行銷成果
最高1,500,000元
每年 9 月 ~ 10 月(一般性補助);依客家委員會公告(政策性專案補助)
申請表、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與客家文化藝術相關內容及比例、授課教師、主持人、展演團隊或人才資料、經費來源、概算及預期效益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私立各級學校、財團法人、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書、組織章程等文件掃描檔、公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營業稅申報書影本、無欠稅證明文件,以及具流行音樂創作推廣或文學轉譯改編經驗相關佐證資料
本頁面為轉知客家委員會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修正之公告,實際補助內容、對象、金額等資訊皆從附件 PDF 檔案中抽取。申請期間為每年固定時段,政策性專案則依公告辦理。頁面上的聯絡電話與地址為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非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故未納入備註。
資料來源:https://cabcy.chiayi.gov.tw/web/cabcych/ActivitiesList_250808090637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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