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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促進婦女再就業,推出「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提供自主訓練獎勵、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三項措施。本要點適用於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的婦女,以及僱用這些婦女的雇主。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並就業後最高可領取 30,000 元;成功再就業的婦女,依工作型態每月可領取 5,000 元或 10,000 元,最長 6 個月。雇主若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每僱用一名婦女每月可獲 5,000 元補助,最長 12 個月。此計畫旨在提升婦女勞動力參與率,並紓緩國內缺工情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婦女: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者;婦女:依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計算;婦女: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次日計算;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連續滿 30 日,且工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以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滿 30 日,且時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應達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雇主(針對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為所僱用之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審核通過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獎勵;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 180 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或自行就業者,應於就業次日起 30 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勵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獎勵;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受僱,經同一雇主僱用滿 30 日,且符合工資規定;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受僱期間未滿 90 日,自離職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且符合工資規定;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於僱用婦女之日起 180 日內,提供工時調整或其他支持輔導措施之一
・不可申請: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不實申領;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不實申領;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領取再就業獎勵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津貼或獎勵;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就業獎勵津貼;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領取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之就業獎勵津貼;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僱用之婦女,為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領取期間有與所僱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未依規定為所僱用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領取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職場支持輔導費;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自主訓練獎勵:每人最高發給 30,000 元
・自主訓練獎勵(第一次):完成自主訓練後,申請 20,000 元
・自主訓練獎勵(第二次):完成自主訓練並就業後,申請 10,000 元
・再就業獎勵(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 10,000 元,最多發給 6 個月
・再就業獎勵(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 5,000 元,最多發給 6 個月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雇主):每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滿 30 日,每人補助雇主 5,000 元,最長核發 12 個月
・申請方式: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或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報名參加;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提出
・注意事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勞發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未檢齊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應備文件】

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心得報告、再就業獎勵申請書、工資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婦女申請再就業獎勵)、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僱用名冊、受僱者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請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之佐證資料、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000|地址: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注意事項】

HTML頁面為新聞列表頁,但提供的附件內文「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修正規定」包含詳細的福利資訊。本要點修正規定自 2026/04/07 生效,但文案未列出整體計畫的明確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

資料來源:https://www.wda.gov.tw/News.aspx?n=6&sms=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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