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推廣嘉義市的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嘉義市取景拍攝音樂影像(Music Video),特別提供此項補助。申請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政府核准立案的公司或行號,其音樂作品須為原創且擁有合法版權,並需全片在嘉義市內拍攝,且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每案最高可獲得總製作成本 50 %的補助,總補助金額上限為 3,100,000 元。申請者需提交計畫書,經書面初審及團隊簡報複審後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音樂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嘉義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
・不可申請: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曾依本辦法規定,經本局通知於期限內繳回補助款,未依規繳回且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製作之影片(包含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 50 %者)
・補助金額總額:上限 3,100,000 元
・各案補助額度: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 50 %,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議
・申請方式:將申請文件一式 8 份寄達嘉義市政府文化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檔案寄達承辦人電子信箱
・重要時間點:審查會議於 8 月、10 月進行。初審通過者將通知參加複審
・注意事項:���補助者應於核定通知日起 20 日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訂。企劃書各項內容變更以 3 次為限(含 1 次延期)。最遲仍應於簽約日起 2 年內完成並辦理結案,逾期者本局得撤銷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