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推出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計畫,旨在鼓勵影視業者至嘉義市取景拍攝原創音樂影像,以行銷城市意象。本計畫總補助金額上限為 400 萬元,個別案件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總製作成本的 50 %。若申請計畫能明確呈現嘉義市城市意象、文化特色、地景風貌或具城市行銷效益,經審查委員會認定具重大推廣價值者,最高可獲全額補助。申請者須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的公司或行號,且音樂作品須為原創並擁有合法版權,影片需全片於嘉義市內拍攝,並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申請者需提交計畫書經審查委員會審議。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申請單位或合作音樂人、樂團須於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曾正式發行至少二張音樂作品(含實體或數位發行之專輯、EP、單曲),並檢附相關發行證明文件;音樂作品必須為原創作品,並擁有合法的版權(若為改編或翻唱,需提供相應的版權授權證明);音樂影像(Music Video)需全片在嘉義市內進行拍攝,並應描述具體的拍攝地點;已有公開播映或發行合作計畫;影片內容呈現方式應尊重社會各界觀感,避免歧視、誹謗特定個人或族群
・不可申請: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曾依本辦法第捌條規定,經本局通知於期限內繳回補助款,未依規繳回且經本局認定情節嚴重者;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拍攝製作之影片,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獎助、捐助超過其營運經費 50 %者
・音樂影像(Music Video)拍攝補助:總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申請者計畫所需總製作成本經費 50 %為限,全案預算金額上限 400 萬元
・嘉義市政府合作之音樂作品補助:若明確呈現嘉義市城市意象、文化特色、地景風貌或具城市行銷效益者,經審查委員會認定具重大推廣價值,最高得全額補助
・申請方式:於申請收件截止日當日下午 5 時前將申請文件一式 8 份寄達本局,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檔案寄達承辦人電子信箱
・重要時間點:本局將於 4、6、8、10 月進行音樂影像(Music Video)補助拍攝審查。如欲參加 4 月份審查會議,請於 2026/03/27 前提交計畫書。獲補助者應於核定通知日起 30 日內完成補助合約簽訂。影片製作應於簽約日起 1 年內完成並辦理結案。
・注意事項:企劃書各項內容變更以 3 次為限 (含 1 次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