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為提升嘉義市展覽活動品質,開放所屬展覽場所供個人或團體申請舉辦各類藝術、設計及創作展覽。申請類別包含平面、立體、應用設計及綜合其他類。本局每兩年(奇數年)召開一次審查會議,申請者需於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底前提交展覽申請表、作品送審清單等相關文件。通過審查後,由文化局安排展出檔期,旨在公平運用社會教育資源,擴展藝術教育功能,並建立良好的展覽管理制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對藝術、設計及各類創作有興趣之個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未滿三年不得再度申請;五人以下之聯展,其成員不得於同年度內申請個展;作品若有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等情事;違反規定情事,經本局要求改善仍不改善者,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展覽場地提供: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展覽場所
・展覽類別:平面類(書畫、西畫、攝影)、立體類(工藝、陶藝、雕塑)、應用設計類(文化創意及各項設計)、綜合及其他類(裝置、錄像、科學教育)
・申請方式:檢齊相關資料提出申請,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議審查
・注意事項:展出作品請裝裱完善,作品標籤除作品說明資料外,不得標示價格;展覽場內不得陳列或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同意方能展出、使用;本局有攝影、錄影、出版、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欲舉辦茶會或剪綵,應自行安排並知會本局展場負責人員;展品佈置、拆卸由申請展者自行負責,展場內禁止使用鐵釘及雙面膠等足以破壞展場設備之物品;展場內各項設備應由本局工作人員指導使用,借用工具及物品應簽寫借用單後領用;展覽結束應將所有垃圾清除,借用之桌椅、展示櫃、展示牆等物品如有髒污,應擦拭乾淨並歸回原位;作品若有違背法令及公序良俗等情事,本局得拒絕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作者自行負責;本局如遇業務上之需要,得調整排定檔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