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
・經濟部能源署為保障偏遠、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居民的用油權益,並維持業者提供服務的意願,辦理石油設施設(購)置、擴增、汰換、維護、用人成本及運輸費用補助。此外,也提供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差價補助,以弭平與一般地區的價格差異。補助對象包含上述地區的油品及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以及實際居住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的家用桶裝瓦斯用戶。申請程序依補助項目不同,需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營油品相關業者,且位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且位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且位於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且位於離島地區;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且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
・不可申請:同一戶內之成員已提出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申請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相關業者: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相關業者: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相關業者: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用人成本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油品相關業者:汽油、柴油所需之陸運費用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加氣站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加氣站用人成本
・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油品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油品設施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之用人成本
・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所需之海運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除加氣站以外之液化石油氣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液化石油氣設施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加氣站之用人成本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液化石油氣所需之海運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運送鋼瓶至臺灣本島進行檢驗所需之海運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灌裝成本
・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家用桶裝瓦斯差價
・注意事項: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以 1 年 1 次為原則,情事急迫者不在此限。
・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應於完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日起 90 日內,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以外石油設施):應於施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可後,應於完工後檢具文件送請審查;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以 1 年 1 次為原則),經審查核可後,應於購買或完工後檢具文件送請審查;但因情事急迫未能於購買或施工前申請者,得於購買或完工後 90 日內申請(不以 1 年 1 次為限);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應於每年 4 月及 10 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審查核可之日起 90 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運輸費用補助(陸運/海運/灌裝成本):應於每年 11 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首次申請或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應於每年 5/1 ~ 6/30 檢具身分證,至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並填具申請補助領據
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設(購)置執行報告書、經營許可執照、完工後之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以外石油設施 - 施工前):業務計畫書、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以外石油設施 - 完工後):完工後之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完工後之設備清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購買或施工前):業務計畫書、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購買或完工後):完工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應另檢具施作中照片)、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完工後之設備清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情事急迫,購買或完工後 90 日內):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完工後之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維護執行報告書(上一年度下半年或當年度上半年)、維護前、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應另檢具維護中或施作中照片)、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領款收據或發票、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申請表、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領款收據或發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該季之每月油品發油量單據、運輸費用補助(陸運/海運/灌裝成本):運輸及營運計畫書(需載明站務經營概況、負責運輸業者、油品名稱/供應來源/運輸方式/數量/里程數、最近供應來源運輸里程距離資料、運輸費用成本資料、年度運輸費用預算、辦理陸運必要相關費用、其他指定事項)、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身分證、申請補助領據
電話:油氣發展及管理組(石油政策與管理科)戴科長天適 02-2775-7760;偏遠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管理及查核計畫辦公室賴主任雅雯 02-8772-1182 # 221|地址:104100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文案未列出具體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aspx?menu_id=8771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