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供法律費用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桃園市 4 個月以上的原住民族人,或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桃園市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維護其應有權益。補助項目涵蓋法律諮詢、法律文件撰擬、調解、和解、仲裁、訴訟、訴願之代理或辯護,以及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程序。補助金額依項目不同,最高可達 100,000 元。申請人需在案件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臨櫃方式向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原民福利科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4 個月以上之原住民族人;團體:已登記立案且設址於本市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不可申請:查有具體事證足認無救濟途徑(但案件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與國家法令、司法程序衝突者不在此限);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已接受其他同性質之補助;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訴訟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同一申請人自准予補助起 1 年內,依前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規定准予補助達 3 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事件相關之民事訴訟;刑事案件告訴及告發之代理;刑事案件自訴之代理;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訴訟程序中被列為被告者(但經判決無罪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案件相對人為本府或其所屬機關
・裁判費:每案最高補助 30,000 元
・法律諮詢費:每案最高補助 3,000 元
・法律文件撰擬,或不涉及訴訟之調解、和解、仲裁、訴願之代理或民事保全、督促、強制執行等非訴訟程序者:每案最高補助 5,000 元
・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30,000 元
・訴訟之代理或辯護(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訴訟最高補助 50,000 元(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 100,000 元)
・申請訴訟之代理或辯護為團體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 30,000 元
・除法律諮詢費外,其餘各款補助同一案件僅得擇一申請
・申請方式:郵寄或臨櫃辦理
・注意事項: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 15 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裁判費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亦同。所需經費由執行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當年度經費用罄,則停止受理。
最高100,000元
自案件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法律費用申請表、領據、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為團體者,並應附本府核發之立案證書及負責人證明書)、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律師委任狀影本(未委任律師者免附)、裁判費或律師費收據正本、其他起(告)訴狀、上訴狀、答辯狀、聲請狀、裁判書、裁定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電話:03-3322101#6686|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資料來源:https://ipb.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014&s=107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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