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提供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措施,協助受災民眾及企業減輕稅務負擔。此措施涵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娛樂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多項稅目。受災者需在災害發生後一定期限內(多為 30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部分稅目如綜合所得稅和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損失金額符合特定條件下可採書面審核。此外,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無法如期繳納稅捐,亦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最長可延期 12 個月或分 36 期。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因災害遭受損失的個人或營利事業;納稅義務人
・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調減銷售額(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需在災害發生後申請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需在災害發生後申請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貨物稅: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菸酒稅: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房屋稅:房屋毀損三成以上者,需於房屋稅開徵 40 日 (即每年 3 月 22 日) 以前或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地價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者,需在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 以上) 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需在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申請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
・申請方式: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各項申請書表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營利事業災害損失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地價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者)、會計師簽證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
電話:0800-000-321
申請期間為災害發生後一定期限內,且依不同稅目而異,故申請期間欄位留空,詳細期限已列於項目中。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disasterassistance/download/56a84e454d9249c8b309d51e5a1d6a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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