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地價稅災害損失減免旨在協助因天然災害導致土地受損的土地所有權人減輕稅務負擔。凡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或沙壓等原因受損者,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申請地價稅減免。申請人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申請者,減免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或沙壓等災害受損
・地價稅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准予減免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