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因天然災害受損的土地所有權人減輕負擔,政府提供地價稅減免措施。凡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或沙壓等災害而受損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減免當年度的地價稅。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遇例假日順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減免。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災害受損;土地所有權人
・地價稅減免: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減免因災害受損土地的地價稅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