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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娜絲颱風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財政部

【內容簡介】

・財政部提供因丹娜絲颱風造成財產損失的民眾及營利事業,可申請多項稅捐減免。減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及使用牌照稅等。申請人需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備妥相關文件並拍照存證,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財政部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提供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請等多種管道,積極協助受災納稅義務人維護自身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民眾或營利事業;因災害(如丹娜絲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於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減免
・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損失減免
・營利事業所得稅: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損失減免
・營業稅:查定課徵營業人調減銷售額
・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除未營業天數減徵
・貨物稅: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菸酒稅: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房屋稅:房屋毀損三成以上減免
・地價稅: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減免
・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 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減免
・申請方式:臨櫃辦理、書面郵寄申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
・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 12 個月,分期最長得分 36 期;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房屋稅申請期限為房屋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3 月 22 日)以前或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地價稅申請期限為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每年 9 月 22 日)以前或災害發生後 30 日內;使用牌照稅申請期限為災害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

【應備文件】

拍照存證、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營利事業災害損失申請書、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地價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災害損失減免使用牌照稅申請書、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30 萬元以下者)、會計師簽證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者)

【聯絡方式】

電話: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2311-3711分機1950(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行政組黃股長)|地址:116055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13:30-17:30

【注意事項】

頁面以「丹娜絲颱風」為例說明一般性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辦法,實際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災害損失。申請期間為災害發生後之相對時間,非固定日曆日期,故填寫 null。

資料來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072c6877d34f83b3bc7482112b79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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