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育兒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特發放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此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津貼金額依子女排序而異,第一名子女每月可領 5,000 元,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申請人需在兒童未滿 2 歲前,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透過指定資訊網站線上申辦。申請資格要求兒童為我國籍、已完成出生登記、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且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兒童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申請人;雙親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雙親一方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雙親離婚而未協議由其中一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未婚生子之婦女,得由實際照顧之雙親一方提出申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具前述情況或其他特殊情形,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者,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舉證後申請
・第一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5,000 元
・第二名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6,000 元
・第三名以上子女育兒津貼: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郵寄、親送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於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資訊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核定機關按月發放本津貼,原則應於次月底前完成
・申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資料,若有虛偽不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津貼;核定機關得向有關政府機關查調戶籍等資料,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配合查核,申請人不得拒絕;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兒童經出養或認領、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形,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最高7,000元
申請:兒童未滿 2 歲前皆可申請;活動: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申請書、證明文件、資料
附件為全國性育兒津貼的作業要點,頁面本身為桃園市保母協會的法規資訊頁,並未提供具體的申請表單或詳細證明文件清單。實際申請時所需檢附的「證明文件、資料」未在文案中具體列出。
資料來源:https://www.babyservice.org.tw/sit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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