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漁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旨在照顧年滿 65 歲且符合特定資格的漁民。此津貼每月核發,具體金額未載明。申請對象需為在國內設有戶籍、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的國民,並符合勞保年資、漁會甲類會員資格及財產所得限制。申請人可於年滿 65 歲當月起,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存簿影本等文件,向所屬基層漁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津貼將於次月或再次月 20 日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未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未達 500,000 元;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土地、農舍、無農舍者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 4,000,000 元)、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部分價值後,合計未達 5,0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於 1998/11/12 以前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1999/09/04 前因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出會者,視為仍符合甲類會員資格);符合漁會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保,並再辦理加保,且於 1998/11/13 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月核發,金額未載明
・申請方式:向所屬基層漁會提出申請
・當月 18 日前提出申請(遇例假日須提前一工作天),申請書件經漁會彙整並於當月 20 日前送件者,如經審查合格,將於次月 20 日核發老農津貼;當月 20 日後送件者,經審查合格,將於再次月 20 日核發;申請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死亡相關證明,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漁會申報;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繳還;可申請開立專戶,僅供存入老農津貼且存款不會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申請人死亡時,老農津貼發放至死亡當月止;繼承人請領未領金額時,繼承人有 2 人以上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 1 人請領;若財產變動,將主動通知勞保局
年滿 65 歲當月起(無公告截止)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國民身分證(供漁會查驗)、申請人存簿封面影本(漁會信用部、接管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郵局、或勞保/災保/國保/就保/勞退/農退專戶)、會員證明、實際居住切結書(無農舍,名下房屋為個人所有之唯一且實際居住者)、審查紀錄(符合漁會法第 19 條第 4 項情形者)、死亡相關證明(申請人死亡時,由法定繼承人檢具)、切結書(申請人死亡,未領金額由法定繼承人請領時)、共同委任及切結書(法定繼承人有 2 人以上時)
文案未列出每月津貼具體金額。文案版本為 113.8 版,推測為 113 年度(2024)。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Files/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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