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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民專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綜合津貼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漁民專用的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旨在照顧年滿 65 歲且符合特定資格的漁會甲類會員。申請人需在國內設有戶籍並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同時需符合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資格不中斷等條件。此外,申請人的農業所得以外之綜合所得總額及個人土地房屋財產總額(扣除特定項目後)需符合一定門檻。符合資格者可向所屬基層漁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津貼將於次月或再次月 20 日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 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於 1998/11/12 以前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且勞保年資及漁會甲類會員年資均未中斷;符合漁會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之漁會甲類會員,因戶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致喪失會員資格,經退出勞保,並再辦理加保,且於 1998/11/13 後未再遷出原漁會組織區域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政府發放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財稅機關提供農業部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達 500,000 元者;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扣除農業用地、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土地、農舍、無農舍者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最多可扣除 4,000,000 元)、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部分價值後,合計達 5,000,000 元者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金額未載明,每月核發
・申請方式:向所屬基層漁會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如於當月 18 日前提出申請(遇例假日須提前一工作天),申請書件經漁會彙整並於當月 20 日前送件者,如經審查合格,將於次月 20 日核發老農津貼;若於當月 20 日後送件者,經審查合格,將於再次月 20 日核發
・申請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檢具死亡相關證明,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向所屬基層漁會申報,其老農津貼發放至死亡當月止;如因申請人死亡而帳戶結清,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請領;繼承人有 2 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 1 人請領;溢領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繳還;未繳還者,依法移送執行;申請人得向勞保局申請出具開立專戶證明文件,於勞保局約定之有辦理專戶服務之漁會信用部、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老農津貼之用。如申請人已於郵局或合作金庫銀行開立勞保/災保/國保/就保/勞退/農退專戶者,亦得提供該專戶存簿影本,供存入老農津貼之用

【應備文件】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請書、國民身分證(供漁會查驗)、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漁會信用部、銀行或郵局帳戶)、會員證明(漁會甲類會員日期)、實際居住切結書(如無農舍,名下房屋為個人所有之唯一且實際居住者)、勞保/災保/國保/就保/勞退/農退專戶存簿封面影本(如已開立專戶)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津貼具體金額。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Files/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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