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是政府為照顧符合資格的老年農民所提供的每月生活津貼。申請人須年滿 65 歲,並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此外,需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農保)或漁會甲類會員的加保年資規定,一般需達 15 年以上。若於 2014/06/27 前已參加農保並持續加保,且年資介於 6 個月至未滿 15 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此津貼設有排富條款,會審核個人所得及土地房屋價值。目前每月津貼金額為 8,110 元,半額為 4,055 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於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且加保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達 500 萬元(農舍、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扣除額度最高 400 萬元、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區段徵收可扣除);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50 萬元(人身保險給付、特定條件下之公益彩券獎金可排除)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於 2014/06/27 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未滿 15 年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 1998/11/11 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例如政府收容安置費、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補助、連江縣 65 歲以上老人居家生活補助費);因領取農保殘廢給付而退出農保者(若申請時已退出);農保、勞保重複參加導致農保資格中斷者;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500 萬元以上者;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50 萬元以上者;具雙重國籍者,持我國護照出境,而持外國護照入境者,其於國內居住期間不列入國內居住期間計算;接受市地重劃的土地不適用土地價值扣除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月 8,110 元(自 2024/01 起調整),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半額):每月 4,055 元(自 2024/01 起調整,適用於特定年資未滿 15 年者),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注意事項:溢領福利津貼者,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繳還。若因排富因素停止發給,原因消失後由勞保局比對,於符合資格後次月起發給,免重新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核准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其價值可扣除計算。
最高8,110元
建物登記謄本(最近 30 日內)、實際居住之切結書、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遠洋漁船之漁業執照影本(遠洋漁民適用)、所屬漁船公司(或漁船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漁船名稱及統一編號、雇用期間、擔任職務、漁船公司或漁船主、負責人、聯絡地址及電話)(遠洋漁民適用)、台灣公益彩券公司開立之證明書(公益彩券經銷商或代理人適用)
電話:(02)2396-1266(總機)、(02)2192-1000(電腦語音答詢服務)|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總局)|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 ~ 12:30、13:30 ~ 17:3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總局辦公時間);各縣市辦事處櫃檯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8:30 ~ 17:30
頁面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的行政解釋函示集合,非直接的申請頁面,故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期間、活動期間及一般申請辦法。
資料來源:https://www.bli.gov.tw/01025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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