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4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旨在強化紀錄片前期開發、鼓勵多元題材,並支持國內外重要影展獲獎者持續創作。本補助分為前期開發與製作兩大項目,前期開發最高可獲 500,000 元,製作補助則依核定預估成本最高補助 49 %。申請對象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等影視事業,且紀錄片需為中華民國原產地。若曾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的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可不受一般申請期間限制。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紀錄片各集應於 2024/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映演(國內外影展映演不在此限);紀錄片之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企劃,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後製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企畫申請補助);紀錄片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屬前期開發者,亦應未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紀錄片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獲本要點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紀錄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符合前款規定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導演個人獎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以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資格申請者,具同一資格之另一方不得再向本局重複申請補助
・前期開發補助(一般申請):每一補助案上限 500,000 元
・前期開發補助(入圍或得獎資格申請):每一補助案 300,000 ~ 500,000 元
・製作補助:每一製作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5.1 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系列型紀錄片):每集上限 100,000 元,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5.1 聲道環繞音效補助(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上限 200,000 元,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紀錄片前期開發及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包括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及行銷費用等項目;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並應符合相關規定;獲補助者應以獲補助者名義執行獲補助案,且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預算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最高500,000元
開發企畫說明(含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表現美學、田野調查規劃及前期開發執行方式、預期目標觀眾分析、開發團隊說明、合作意向書、國籍證明、開發預估期程、開發經費總預算表、紀錄片攝製規畫)、著作財產權說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電影片製作業者)、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財團法人者)、最近三年紀錄片製作實績、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紀錄片製作企畫(含紀錄片名稱、類型、集數長度、發音語言、紀錄片田野調查成果說明、拍攝動機、紀錄片觀點、一句話(Logline)、主題說明、故事大綱、主要人物、已拍攝素材、預計拍攝內容、表現美學及拍攝價值與效益、系列型紀錄片之各主題故事大綱及項目大綱、紀錄片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預期目標觀眾及行銷策略說明、紀錄片製作期程及公開發表規畫)、依製作進度提供紀錄片完成帶、粗剪帶、樣帶或導演過往作品剪輯(無則免附,但應載明理由)、紀錄片著作財產權說明、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紀錄片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含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之證明、入圍或獲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紀錄片獎項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或得獎證明文件、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列名該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證明文件、入圍或得獎紀錄片符合原產地為中華民國之證明文件、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若遇國際影展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參展之紀錄片時,參賽、參展者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者,應檢附處理過程及結果之說明)、入圍或得獎電影片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他方同意之協調文件(以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資格提出申請者)、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外國文字文件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期間一般情況為另行公告,獲獎者則為獲獎日起二年內,故申請期間設為 null。頁面未提供主辦單位的聯絡電話和地址,僅有公報編印中心的資訊。應備文件清單已盡力精簡,排除通用行政樣板。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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