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推出「114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旨在強化紀錄片前期開發、鼓勵多元題材並提升內容品質。此補助分為前期開發與製作兩大項目,開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的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申請。前期開發補助最高可達 50 萬元,若以入圍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資格申請,則核給 30 萬元至 50 萬元。製作補助金額不得逾核定製作成本的 49 %。此外,若製作 5.1 聲道環繞音效,系列型紀錄片每集最高補助 10 萬元,非系列型全案最高 20 萬元。申請者需透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進行線上申請,特定資格者(如曾獲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可不受一般申請期間限制,但需在獲獎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紀錄片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紀錄片各集應於 2024/12/31 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或公開映演(於國內外影展映演者不在此限);紀錄片之製作人/製片/監製、導演、企劃,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紀錄片之後製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紀錄片預估及實際開發或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獲本要點前期開發補助者,應於履約完成後,始得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且不得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以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資格申請補助者;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影展及獎項名稱如附表)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及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紀錄片之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影展及獎項名稱如附表)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以入圍或獲得 2024/01/01 以後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紀錄片獎項(影展及獎項名稱如附表)資格申請者,除符合前述必要條件外,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由符合前款規定之影視事業提出一部,由列名入圍或得獎紀錄片、導演個人獎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紀錄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不可申請: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紀錄片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領受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金(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放棄,並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在此限);紀錄片已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或已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紀錄片屬前期開發者,已獲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投資;紀錄片屬政府機關(構)委製,或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獲本要點前期開發補助者,未於履約完成後即申請紀錄片製作補助,或以同一企畫書工作執行項目總成本重複申請補助;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不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
・前期開發補助(一般資格):每一補助案以 500,000 元為上限
・前期開發補助(影展獲獎資格):每一補助案核給 300,000 元以上,500,000 元以下補助金
・製作補助:每一製作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 49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系列型紀錄片):每集以 100,000 元為上限,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以 200,000 元為上限,且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 49 %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前期開發及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包括經常性行政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及行銷費用等;申請者以影展獲獎資格申請者,應於入圍或得獎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獲獎日期起二年內提出申請;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前期開發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製作應於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 24 個月內完成,並應首次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完畢;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預算如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