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協助失業勞工重返職場並充實照顧服務人力,推出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本獎勵鼓勵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投入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符合條件者,每月可領取 5,000 元至 7,000 元不等的津貼,最長可領 18 個月,總計最高可達 108,000 元。申請人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取得推介卡,受僱滿 30 日後即可檢附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及照顧機構等長照單位從事照顧服務工作;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組)畢業;受僱連續達 30 日以上;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非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未曾任職於現職單位,或已於現職事業單位、同一雇主離職滿 1 年以上;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不可申請: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照顧服務就業獎勵金:最高 108,000 元
・就業期間第 1 個月 ~ 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就業期間第 7 個月 ~ 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就業期間第 13 個月 ~ 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長照單位連續達 30 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注意事項:勞工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缺工就業獎勵)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