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旨在提升大專生就業技能,並鼓勵企業預聘人才。本計畫補助大專校院與企業合作,辦理就業導向的訓練課程及工作崗位訓練。學校可依計畫模式獲得最高 30 萬元至 90 萬元補助,企業則依學員訓練時數,每人每月最高可獲 12,000 元的工作崗位訓練費。此外,學員畢業後若留任企業滿一定期間,可領取 10,000 元留任獎勵金。申請對象為經教育部立案的大專校院、合法立案並投保勞保的企業,以及 115 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不含碩博士生)。學校需向所屬分署提出申請,企業與學員則依規定向分署申請相關費用或獎勵金。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學校:經教育部立案,且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並向校本部所在地之分署申請本計畫之大專校院;企業:經合法立案,並與學校合作之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事業單位;學員:115學年度起畢業前二年之本國籍在校生,由學校辦理甄選,得跨科系招生
・不可申請:企業: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學員:不包括碩士生及博士生;學校: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學校: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企業: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情形;學員: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
・學校實務學程計畫補助:最高 900,000 元
・學校訓練學程計畫補助:最高 300,000 元
・學校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每家企業獎勵學校 2,000 元
・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訓練時數 480 小時以下):每人每月最高 12,000 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 160 小時,依比例核算)
・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訓練時數超過 480 小時):每人每月最高 4,000 元(學員當月實際訓練時數未滿 160 小時,依比例核算)
・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期間:每一工作崗位最長 12 個月
・企業工作崗位訓練費補助額度:若企業符合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或運用人工智慧與數位科技或淨零雙軸轉型內涵之產業,且屬中階以上技術層級者,依上述額度發給;若非屬上述產業,補助額度減半發給
・學員畢業後留任企業獎勵金:一次性發給 10,000 元
・申請方式:學校應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提出申請;企業應於計畫結訓日起 30 日內函送分署審查;學員應於符合資格之次日起 90 日內,自行或透過學校向分署申請核發獎勵金
・重要時間點:學校於計畫通過後完成修正計畫書作業及次年度 1 月底前,得請撥核定補助總經費 35 %之款項;學校應於計畫開始年度次年 2 月 28 日前,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 50 %;延長一年之訓練計畫,學校得於計畫開始年度之次年 9 月 30 日前,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 90 %;計畫結束後,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年度 9 月 30 日前,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對審查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 10 日內以校為單位向所屬轄區分署提出複查申請
・注意事項: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付最後一期款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學校或企業有不實申請、規避查核、違反勞動法令等情形,分署得終止訓練計畫,並不予核發補助經費或工作崗位訓練費;企業不得對學員有不當損及權益之行為,如差別待遇、要求繳納保證金、收取不當費用、限制就業自由等;學員中途離訓、退訓,企業不得遞補新進學員;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最高900,000元
每年 7/1 ~ 次年 8/31
學校申請訓練計畫:訓練領域別(十大領域)、申請計畫彙總表、實務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或訓練學程模式申請計畫書、產學合作契約影本、企業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立案、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最近一期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加保之資料、企業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費核銷:申請核銷公文(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核銷表件檢核表、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支出明細表、學員訓練雙週誌(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學員出勤紀錄及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資料、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非屬教育部校外實習相關計畫者,得免附)、訓練成果報告、學校申請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工作崗位訓練媒合獎勵申請表、參加工作崗位訓練學員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學員申請留任獎勵金:留任獎勵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本人名義之存摺帳號影本、退伍令或退役證明影本(若屬服役後留任者)
本文件為「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的修正規定,實際申請期間由各分署另行公告,本文件未提供具體日期。文件中的「附件」為內文一部分,非獨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