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提供居家身心障礙者用電優惠,協助減輕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的電費負擔。設籍新北市並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若符合居住條件且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有輔具用電需求,即可申請。優惠項目包含氧氣製造機、呼吸器、冷氣機、電暖器、電動輪椅、居家用照顧床等,依不同輔具每月提供固定度數的電費減免。申請人需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自行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市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 1 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實際居住自宅或租屋處所;未接受政府全日住宿照顧或同時接受日間照顧及夜間住宿費用補助;經醫師診斷或專業評估認有使用用電優惠項目輔具之需求
・氧氣製造機:每月優惠 238 度
・呼吸器:每月優惠 64 度
・血氧監測儀(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 22 度
・抽痰機:每月優惠 6 度
・咳嗽(痰)機:每月優惠 2 度
・化痰機(器):每月優惠 10 度
・電動拍痰機(不含電池式):每月優惠 1 度
・冷氣機:每月優惠 264 度(優惠 5-10 月)
・電暖器(葉片式、陶瓷式、石英管式):每月優惠 432 度(優惠 12-2 月)
・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每月優惠 288 度(優惠 12-2 月)
・電腦輔具之眼控滑鼠:每月優惠 36 度
・電動輪椅:每月優惠 18 度
・電動代步車:每月優惠 18 度
・居家用照顧床(電動床,不含非用電之手搖床):每月優惠 15 度
・氣墊床(不含液態凝膠床墊):每月優惠 8 度
・申請方式:民眾可備齊文件自行、委託他人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地方政府收到申請案後(文件備齊日)次日起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變更申請案為 10 個工作天內完成變更
・注意事項:診斷證明書最長效期為 5 年(除身心障礙證明到期外),但如有新增申請用電優惠項目,仍需依規定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申請人如有異動戶籍地或變更用戶電號,須自行向戶籍所在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異動;身心障礙者死亡應依戶籍法規定辦理除戶登記;冷氣機、電暖器、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有特定診斷條件;變頻冷氣比照電暖器(鹵素式、碳素式)項目提供電暖氣度數優惠減免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用電優惠之用戶戶名及電號證明文件影本(電費單)、申請者居家使用申請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限定 3 個月內開立,並應註明需使用維生器材名稱;申請冷氣機與電暖器優惠用電須另載明所需要件)、血氧監測儀或電動拍痰器非電池式規格證明、輔具評估報告書(限定 3 個月內由地方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並應註明需使用必要生活輔具名稱)、申請居家用照顧床或氣墊床需用電之證明文件、切結書、代理申請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新北市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用電優惠診斷證明書(由醫師填寫)
文案未列出明確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部分輔具(如冷氣機、電暖器、居家用照顧床、氣墊床)有額外診斷證明要求及使用條件。
資料來源:https://atrc.aihsin.ntpc.gov.tw/Eform/PDFViewer/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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