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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內容簡介】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旨在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同建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成果。本計畫以補助方式推動,鼓勵跨國企業規劃、開發超越目前我國產業水準之前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申請對象可為單一國外企業,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企業聯合申請。計畫經費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50 %,且每家公司補助款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的 50 %。申請者需備妥計畫申請表、構想簡報、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等文件,送至經濟部產業技術司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國外企業: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國外企業: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國外企業: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以申請時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為準;若無,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資產負債表為準。公司於計畫申請當年度始登記成立者或成立未滿一年尚未有整年度財務報告者,得以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或申請前一個月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如公司淨值原為負數,但於計畫申請前辦理增資,期中財務報表轉為正值,或是最近一期會計師期中查核/核閱報告已轉為正數,視同符合申請規定);國外企業: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本國企業(若聯合申請):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本國企業(若聯合申請):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本國企業(若聯合申請):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認定方式同國外企業);申請人聲明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申請人聲明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申請人聲明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申請人聲明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申請人聲明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同意自申請日起至計畫結束日後六個月內,由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查詢本公司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申請人同意由計畫管理單位轉請審查會審查本公司提出之計畫書;申請人有義務回答各階段審查單位之審查意見;申請人及本計畫所提供個人資料之當事人,均已瞭解並同意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將依本申請須知相關辦法之作業程序進行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企業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
・不可申請:國外企業或本國企業為陸資投資企業;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同一時期執行之領航企業研發深耕計畫及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案,執行期間重疊者 (配合行政院政策方案內容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屬再次申請計畫者,所運用人力資源若僅為原有研發人力(規模)從事新題目之研發,並無額外增加該全球產品或服務的國內價值鏈占比;前經撤件之案件,再次申請未間隔 1 個月,或前次撤件原因未解除;申請人自投件申請日起即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於計畫核定前,與審查委員進行程序外之接觸,經查證屬實者;申請人拒絕為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聲明,或聲明不實經發現者;研發成果移往大陸地區實施時,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執行計畫場所不在我國管轄區域內;未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或未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者 (未來不得再申請補助)
・計畫經費補助: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 50 %
・每家公司之補助款: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之 50 %
・計畫期程:以不超過 3 年為原則
・研發型計畫:引進國際人才需達計畫人力 50 % 以上為原則
・研發加製造型計畫:引進國際人才需達計畫人力 20 % 以上為原則
・補助科目範圍:研發人員人事費、顧問費、國外專家酬勞、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外訓練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
・申請方式:請備妥應備申請資料,送至經濟部產業技術司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7樓) 辦理
・重要時間點:審查作業時程自申請收件起至審查完成函復結果,約需 4 個月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申請企業如可將研發後之生產製造設置在臺灣,本部將優先予以支持;計畫開始日得以計畫核定當月 1 日或其後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 2 個月內 (申請計畫簽約期限展延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全程計畫補助款分會計年度編列預算支應,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公司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聯盟型計畫依核准計畫進行之研發行為,如涉及公平交易法所稱之聯合行為,主導公司應依規定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許可;聯盟型計畫成員間應簽訂「合作契約書」,並由全體參與單位高階主管成立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有關整合及各單位間權利義務與爭議等事宜;主導公司應具備研發管理之整合能力,有效處理多家單位共同執行計畫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任務分工、經費分配及計畫管理等有關事宜,並負責彙整其他各執行單位之資料;受補助公司於辦理簽約時應依契約規範提供甲存本票,或提供與全程補助款金額同額且保證期間自簽約日起至計畫執行結束日後 6 個月止之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財務審查結論為 C 級之企業,若無法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書辦理請款者,可於技術查證符合進度且同意計畫繼續執行,並完成經費查核後,依據帳務報告之可支用數來函請領可補助金額,惟於辦理簽約時,仍需依契約規範提供甲存本票;受補助單位均應設立專戶儲存政府補助款並單獨設帳管理;參與計畫之成員均應填寫研究紀錄簿與工時紀錄;全體參與單位於計畫結束後均應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屬受補助者所有;惟經濟部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受補助者協議,取得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接受本辦法補助,負有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免於遭受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之義務;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符合「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 4 條規定之企業申請補助者,得優先支持;執行計畫期間,若新聘研發人員為自臺灣同業離職未滿三個月而轉職者,同意該研發人員自聘僱日起前六個月之薪資不列入計畫經費

【應備文件】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一式 2 份、計畫構想簡報資料:一式 15 份、申請公司最近 3 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一式 1 份、外國公司在臺合法登記文件影本:一式 2 份、合作契約書 (聯盟型計畫成員間應簽訂)

【聯絡方式】

電話:(02)2341-2314 分機 2220|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二段51號7樓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起始與截止日期。文案未列出明確的活動起始與截止日期。

資料來源:https://service.moea.gov.tw/EE514/tw/aiip/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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