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財政部於 2026 年 4 月 28 日發布解釋令,放寬身心障礙者用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籍地」認定標準,此新措施自 2026 年 1 月 30 日起適用。這項福利旨在解決過去因實際居住地與登記車籍地不一致,導致身心障礙者無法享有免稅的困擾,進一步保障其權益。符合條件的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其使用的車輛必須為二親等內親屬所有,且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的住居所地址,須與身心障礙者的戶籍地址相同。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免稅車輛為限。符合資格者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無法駕駛,致無駕照者;車輛所有人為身心障礙者之二親等內親屬;車輛所有人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籍地址或住居所地址須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
・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位身心障礙者以 1 輛免稅車輛為限
・申請方式: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稅額
自 2026/01/30 起適用
電話:0800-000-321|服務時間:上班時間
文案未列出申請所需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l8bYG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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