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包含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及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於實體商店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提供租稅優惠。符合條件的營業人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其每月銷售額即使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200,000 元,仍可繼續適用 1 % 的營業稅稅率查定課徵,並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需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按稅率 1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且同意業者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並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且同意業者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不可申請: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 0;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13 %、17 %、21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者;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者
・營業稅稅率:按稅率 1 % 課徵營業稅
・免用統一發票:每月銷售額達 200,000 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
・申請方式: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注意事項: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與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條件時,須委託 KIOSK 業者提出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單季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不得再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