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包含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以及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於實體商店導入行動支付或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提供租稅優惠。符合條件的營業人經核准後,自核准當季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止,其每月銷售額即使達到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200,000 元,仍可繼續適用 1 % 的營業稅稅率查定課徵,並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需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查定課徵營業人(指每月銷售額未達 200,000 元之小規模營業人,或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等按稅率 1 %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每季查定銷售額未達 2,400,000 元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且同意業者提供行動支付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並委託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且同意業者提供 KIOSK 銷售額資料予主管稽徵機關
・不可申請: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單季行動支付比率為 0;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者,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 1 季至第 4 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 5 %;第 5 季及第 6 季、第 7 季及第 8 季、第 9 季及第 10 季、第 11 季及第 12 季,各該 2 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 9 %、13 %、17 %、21 %);營業人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者;營業人不符合第六點規定者
・營業稅稅率:按稅率 1 % 課徵營業稅
・免用統一發票:每月銷售額達 200,000 元仍可免用統一發票
・申請方式: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或 KIOSK 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向營業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
・注意事項:同時符合使用行動支付與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條件時,須委託 KIOSK 業者提出申請;經主管稽徵機關停止租稅優惠者,自停止當季起算 2 季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單季銷售額達 2,400,000 元者不得再重新申請)
200,000元
申請:2018/01/12 ~ 2028/06/30;活動:自核准當季至 2028/12/31
申請書(查定課徵營業人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產製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申請書)、KIOSK 具備行動支付結帳功能切結書(KIOSK 業者應檢附)、經認證機構認證符合 CNS27001 或 ISO27001 標準所頒發之證書(KIOSK 業者應檢附)
電話:財政部賦稅署 02-23228000 分機 8132 林先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03-3396789 分機 1246 邱小姐|地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服務時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文案中「財政部114年12月12日台財稅字第11404664660號令」的年份 114 應為民國年,換算為西元 2025 年。但作業規範生效日為 115 年 1 月 1 日。申請書附件中申請日期為「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具體日期。活動期間是「自核准當季至 2028/12/31」,非固定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https://www.ntbna.gov.tw/multiplehtml/553f87539b44482b87322deabb16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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