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衛生局
・臺東縣政府為減輕身心障礙者的醫療負擔,提供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這項補助適用於設籍臺東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補助項目包含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的醫療復健費用,以及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的醫療輔具。醫療輔具以居家自我照顧所需為限,每人每二年原則上可補助 4 項。申請採事前申請制,民眾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由臺東縣衛生局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臺東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所定各類對象;醫療輔具需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輔具以居家自我照顧所需為限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規定之輔具者;未依核定項目購置或租賃者;申請人未購置或所購之輔具與所核准輔具不符、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
・醫療復健費用: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且符合附表所列之費用
・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經醫師診斷或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附表所列之輔具
・醫療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以補助 4 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特殊需求之罕見疾病身心障礙者:得由臺東縣專案補助
・購置金額低於補助標準表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補助標準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有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之必要者,得經專科醫師予診斷書敘明其迫切性,並由健保特約醫院函文報本局備查,並於 1 個月內補辦申請;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應於核定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本局就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所送申請案件,於收文日起 7 日內(工作天)完成審核;本局就各鄉(鎮、市)公所所送之申請撥款案件,於收文日起 1 個月內(工作天)核撥至公所,由公所撥付至申請人帳戶;醫療輔具評估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具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辦理,並發給診斷證明書或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人對醫療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查;申請人申請醫療輔具補助經核定後,或屬第五點第二款所定情形而先行購買或租賃醫療輔具後,於購買或租賃補助款撥付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之;本局將不定時派員查核醫療輔具之購買及使用情形,若有不符規定者將停止補助並追繳已核撥之補助款;依本要點辦理各項補助之經費由本局依年度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如有不足,保留其申請資格,下年度優先予以補助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書、受補助對象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書)正反面影本、受補助對象及代理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各類補助項目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依「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所定)、估價單(註明型號及本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欲於國外購置輔具者,估價單應註明型號,由申請人提供完成譯註本國文之資料並簽名)、匯款帳戶影本、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須另填具切結書、購買或租借醫療輔具發票正本(註明型號,所載型號需與所送估價單同;若於國外購置輔具並於網路完成交易,無法取得國外廠商發票,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應由申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具結,作為核銷憑證)、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影本(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訖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於國外購置輔具者,保固書影本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訖日期,上述國外保固書所應載明之內容應由申請人提供完成譯註本國文之資料並簽名)、醫療輔具照片(使用前及居家自我照顧使用時)各一張、於國外購置輔具者,須另行檢附申請人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核准該項輔具輸入之證明文件,並填具「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國外購置輔具核銷切結書」、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
文案中提及的「臺東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附表)是判斷具體補助項目、金額及對象細節的關鍵,但該標準表未隨頁面內容提供。申請期間為事件發生後一定期限內,非固定日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