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補助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的民眾,減輕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的負擔。補助範圍限於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項目,且需符合相關規定。申請人需在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或在核定購置醫療輔具後 6 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即可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相同性質之醫療復健費用或醫療輔具補助者(僅得從優擇一補助)
・醫療復健費用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本頁面未提供附表內容
・醫療輔具補助: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補助項目、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依附表規定,本頁面未提供附表內容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於出院或就醫後 3 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於核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購置或租賃,並申請撥付補助款;特殊情況先行購置或租賃醫療輔具者,應於購置或租賃後補辦申請,其憑證不得逾 6 個月;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復查;申請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領取補助者,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發之補助款,應令其限期返還